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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上能否停放两辆车?法院判决给出结论!

作者:南京吴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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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公司禁止业主在小区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负担自己第二辆车在外停放所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的两车纵向并列的停车方式,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0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已几乎触碰至墙体,以该方式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

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的上诉请求。

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对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并未侵害的所有权,故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其有权使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故而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范围。

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确认其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与其他车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据车位平面图所示以及现场所见,车位的划线区域距离墙体尚有一定距离,该部分并非车位的专属区域。若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则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已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亦会侵占到业主共有部位,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文章分类: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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