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夫妻,甲因资金需要,以其个人名义向好友丙多次借款,初期甲正常还款,后期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断裂无力偿还,丙起诉甲乙夫妻。
本案焦点:乙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丙认为,乙作为甲的妻子,有多笔还款记录是乙转账给丙,可见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经法院审查认为,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丙仅以乙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丙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主张。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